羊城晚報訊 昨日,廣州中院召開涉外商事審判新聞發佈會,稱近年廣州法院受理了大批政府部門因對外出具承諾函或擔保函被訴案。
  據介紹,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廣州地區國有企業或政府部門在香港設立窗口企業,並由國企或政府部門出具承諾函或擔保函對窗口企業向銀行貸款進行擔保。香港出現金融危機後,部分窗口企業資金鏈斷裂,銀行紛紛起訴要求出具承諾函或擔保函的國企或政府部門承擔擔保責任,近年來廣州中院受理了一大批此類案件,從化市政府被訴案是其中的典型。
  廣州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政府出具的《擔保函》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擔保,政府是否要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應根據出具《擔保函》的背景、《擔保函》的內容以及查明的其他事實綜合認定,從化市政府被訴案中,法院綜合考慮後認定從化市政府不具備對外擔保的主體資格,出具的《擔保函》應為無效,但出具《擔保函》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董柳 楊曉梅 陳曉紅 賴杏杏)
  董柳、楊曉梅、陳曉紅、賴杏杏  (原標題: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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